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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排油烟违法需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更新时间:2016-06-06 点击数:2473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整治市中心区露天烧烤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法取缔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露天烧烤经营,各类烧烤经营活动全部进店入厅,且须配备必要的油烟净化设备,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依法取缔露天烧烤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组织城管、环保、工商、食药监、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市直有关部门联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查处。

三、对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业户,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可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配备油烟净化设备从事经营的烧烤业户,或者虽配备油烟净化设备,但因不投入运行、运行不正常等原因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烧烤业户,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整改未完成的依法责令关闭。

五、对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烧烤业户,在整改期间擅自开展烧烤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自责令停业整顿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六、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烧烤业户,由食药监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及生产经营工具。

七、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烧烤业户,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八、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烧烤业户,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丰南在线



垚骏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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